发布时间:2020-07-27 09:35:13
项目类型
政府投资项目(含财政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
总投资额≥500 万元的建设项目,涵盖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生态环保等领域。
特殊情形简化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可合并审批环节;
紧急建设项目(如应急工程)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申请条件
项目已完成备案或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内容完整(含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保护及投资管理规定。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文件(含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电子版(需包含招标事项核准内容);
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耗≥1000 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500 万千瓦时);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报告(如需);
其他补充材料(如环评批复、地质灾害评估等)。
线上申报
通过 “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提交材料,同步完成项目赋码。
受理与初审
发展改革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技术评审
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重点审查技术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准确性、社会效益等。
审批决定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3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投资概算超可研估算 10% 或建设方案重大调整的,需重新报批。
结果送达
批复文件通过在线平台推送,同步公开审批信息。
严格执行批复内容
项目单位须按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概算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后续环节衔接
依据批复文件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涉及招标的项目,需在批复后完成招标方案备案。
监督与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
未批先建、提供虚假材料的,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追责。
本流程依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具体实施中可结合项目类型、区域特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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