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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口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2022〕36 号

作者: 轶名 日期: 2022-10-11

— 1 —
HKZF01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府办〔2022〕3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口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1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 2 —
海口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推进城
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
居的幸福城市和自由贸易港核心城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
海口大胆探索创新推进城市更新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借
鉴相关城市经验,结合海口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城市更新遵循“民生为本、公益优先;规划引领、
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享共建”的原则。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城镇建成区内需
要更新区域的城市空间形态、功能和环境等要素进行持续整治提
升的活动。
第四条 更新对象包括城中村、旧住宅区、旧工业(仓储)
区、旧商业区及其他经市政府认定需要更新的区域。
第五条 城市更新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
“留、改、拆”并举,因地制宜进行综合整治或拆除重建的城市
更新活动。其中,
综合整治是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建
筑保留修缮、功能置换、局部拆建、环境整治、提升综合防灾能
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以保留改造为主,拆除为辅
的“绣花”功夫进行修补式更新的改造方式。 — 3 —
拆除重建是针对改造区域存在居住环境恶劣、安全隐患突
出,城市公共设施无法落地等问题,难以通过综合整治得到解决,
确需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根据不同更新对象因类施策、统筹更
新的改造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海口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
筹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建立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储备库,审查、审批城市更新项目涉
及的详细规划,协同各辖区完成土地确权,以及土地收储、出让
等相关工作,承担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建立总体进度
跟踪和台账管理机制,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汇总需报请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对城市更新项目
的建设进行管理。
区政府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及征收主体,在市城
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区
城市更新中心,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工作、征收补偿、
回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发改、旅文、生态、农业农村、科工信、财政、公安、司法、
市政、园林、水务、审计、国资、消防、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 4 —
各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出台相关实施细
则和工作机制,及时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
成海口市城市更新制度汇编。
公众及相关权利主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通过参与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的座谈会、听证会等方
式,实现城市更新活动的共享共建。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
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为引领,以全市基础数据调查、城市体检评估为基础,找
准空间治理问题、功能设施短板和城市安全隐患,制定更新目标
与策略、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项目)范围、提出更新管控建议等。
(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由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征求公众和部门意见,报市城
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市更新
专项规划相关内容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实行动态维
护。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建立
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储备库。区政府根据储备库情况和项目实
际,待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 5 —
更新单元(项目)申请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前,需依法依规充
分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且应达到法定比例权利人同意。
第九条 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方案,
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为基础,在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和更新意愿征
集的前提下,结合权益主体更新诉求,统筹考虑改善民生、住房
安全、设施完善、构建“5-15 分钟”生活圈等核心要素。方案
内容根据项目类型可分成以下两类:
(一)综合整治类单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具体改造任
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筹集方案、实施时序、各方
职责分工及后续管养方案、实施监管等内容,资金筹集方案应明
确各方出资比例及资金使用要求等。
综合整治单元(项目)实施方案经业主或其合法代表同意后,
会同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专家组织
召开方案审查会,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拆除重建类单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概念规划方
案、控规调整方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回迁商品房建
筑方案、经济测算、供地方式、开发时序等内容。
概念规划方案需提出更新单元的综合目标体系和发展战略,
包括更新定位、用地方案、规划指标、空间形态、产业业态等内
容。
涉及规划调整的,须编制控规调整方案,由市资规部门按照— 6 —
法定程序开展规划调整工作后纳入实施方案。
政府征收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原则上征收补偿安置原
则、标准应当全市统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按《海
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办规〔2021〕11
号)实施,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由各辖区政府拟定征
收补偿细则,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国有用地上自主改造或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城市更新
单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场主体和物业权利人根据
项目经济测算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十条 城市更新实施根据项目类型可分成以下两类:
(一)综合整治类单元(项目)实施。政府主导的更新单元
(项目),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自主或引进社会资本方合作的
更新单元(项目),由业主或其合法代表组织实施。在合作项目
中,业主应与社会资本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资金承担份额、更新
工程内容及投资运营权益等内容。
(二)拆除重建类单元(项目)实施。政府征收收储的更新
单元(项目),可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内容,通过招
引前期服务商开展前期工作,完成土地征收收储,经公开挂牌(带
方案)方式供地。国有用地上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合作改造的,
可根据本意见第十七条内容自主实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7 —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涉
及土地征收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
第十二条 引入市场主体进行更新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
各辖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引与城市更新相适应
的市场主体作为前期服务商,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前期服务商与辖区政府共同开展的更新前期工
作应包含但不仅限于基础数据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新单
元实施方案编制等内容。
前期服务商完成人、房、地核查、测量等基础数据调查,并
配合区政府开展更新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区政府负责开展更新范围内的土地确权、违法建筑认定、历
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制定数据成果认定标准,以及委托专业服
务机构对前期服务商完成的调查成果进行抽查复核、质检及确
认,确保数据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前期服务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查找社会稳定风险
点,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化解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在土地征收收储环节,可由前期服务商协助区政
府开展附生效条件的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预征收补偿协议
包括补偿内容、生效条件、有效期等内容,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
超过两年。 — 8 —
更新单元(项目)范围内签约率达到专有土地(宅基地)面
积及产权人人数百分之九十,区政府与前期服务商签订实施主体
资格意向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招商方案内容科学评估出
让地价,视征收签约情况合理确定挂牌时间。
区政府、更新主体、实施主体(取得实施主体资格意向书的
前期服务商)成立三方共管账户,实施主体向账户注入保障金后,
辖区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决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土地收
储工作。
为提升项目推进效率,签约率达到专有土地(宅基地)面积
及产权人人数百分之九十的项目,可对已完成收储地块先行挂
牌,剩余未征收地块可通过群众工作、行政征收或司法征收完成
收储后另行挂牌。
第十五条 为加快更新项目实施,提升市场主体参与积极
性,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出让地价根据市场评估价和修正系数
确定。修正系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项目实际和市场情况
研究后发布。
第十六条 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城
市更新单元(项目)实际情况,可将更新单元(项目)实施方案
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产业条件以及公共设施、回迁商品房设
计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经营性可出让用地及回迁商品房
用地采取公开挂牌(带方案)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竞买人须提交
与项目所在区政府签订的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意向书。 — 9 —
为保障更新单元(项目)的顺利实施,涉及多宗土地的拆除
重建类项目可通过一幅多宗方式挂牌。
因非实施主体原因导致实施主体不参与摘牌并协商退出的,
由新的实施主体承担原实施主体投入成本及合理回报收益;因实
施主体原因导致退出的,前期投入成本及合理回报收益不予返
还。
涉及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
府;涉及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净地移交或建成移交,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供地。
第十七条 旧住宅区、旧工业(仓储)区、旧商业区等国有
土地上经批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涉及
原地安置拆旧建新方式进行改造的,要通过建立改造资金共管账
户、签订实施监管协议等手段进行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原
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或引入社会资本以入股、转让、整合归
宗等方式开展改造。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进入土
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划
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
出让的除外。对已建成的划拨用地,可通过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办
理土地转让手续。
引入社会资本改造确需改变用地主体的,可在改造合作协议— 10 —
中明确约定条件,按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后,原土地使用权人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引入的社会资本方,并对转让行为由双方共
同申请预告登记。由社会资本方对改造项目进行报批报建,开发
建设等工作。
旧住宅区、旧工业(仓储)区、旧商业区等国有土地上的城
市更新单元(项目)涉及的其他内容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中的“边角地”“夹
心地”“插花地”或土地边界不规则的“畸零地”等不具备单独
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一并进行改造,并依法办理
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
(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控规调整,重新确定土地的规划条件,依
法重新设定出让年期,涉及的土地价款应当按照规定缴交,不适
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
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
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以综合整治方式实施的,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
土地的剩余年限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或使用条件变更的,可
以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和出让年期,并评定土地差价后补缴土
地价款。
在满足与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风貌管控及周边自然环— 11 —
境等相适应以及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的情况下,确需新建
80 米以上住宅建筑的,应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并确保消
防应急、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涉及回迁安置的,可根据居民回迁实
际,合理配置小于 100 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和小于 300 平方米的商
办建筑套型。
第二十条 鼓励探索城市更新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
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鼓励将相邻
的旧住宅区、旧工业(仓储)区、城中村等项目统筹实施,实现
经济平衡。更新单元(项目)任务重,周期长,成本高,经济难
以平衡的,可与其他政府储备地块统筹联动开发,构建项目平衡。
第二十一条 支持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土地混合使用和空
间复合利用,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
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
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五年为限,过渡期满及
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
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
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
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保障 — 12 —
第二十二条 通过政府投资、自筹资金或引进社会资本方式
落实更新实施资金,探索建立由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
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
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研发信贷金融新产品。
对改造范围大、改造时间长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探索制定以
整体项目为单位的税务清算政策。
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土地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三十日
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五十后,剩余土地出让金可按规定分
期缴纳。
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新出让土地建设工程结构封顶后可申
请预售许可。
第二十三条 开辟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绿色通道,精简涉
及项目审批、规划调整、土地供应、资源配给、财政税收等方面
审批环节,提高效率。对城市更新试点项目或重点项目,可提前
开展更新单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工作,加快项目推进。
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内涉及公共设施补短板、危旧房整治、
历史风貌保护、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等需要,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
要求技术指标的,可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结合
项目实际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尊重居民安置意愿,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
关系和社会结构,鼓励就地、就近安置,更新单元(项目)居民
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百分之五十。在更新改造中要结合项— 13 —
目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回迁商品房建设,并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
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确保
城市更新工作有序开展。对经济困难的被征收人,依法依规纳入
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更新单元(项目)范围内已签订协议的专有部
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区人民政府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
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市更新信息公开制度。经批准的城市更
新规划、计划与方案,引入社会资本的结果等信息,应依规向社
会公开。
建立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动态监管与考核制度。市、区政
府应加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全周期动态监管,建立城市更新
工作定期考核通报制度,按照项目实施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和退
出机制等相关约定进行监管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更新年度
实施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
举的原则,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积
极探索容错纠错机制,支持、鼓励敢于改革创新的担当者,为各
级部门凝心聚力破解发展难题。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约定事项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具体由市住建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 —
负责解释。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科 2022 年 9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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