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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

海南方能投资顾问:www.yangzz.com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2-0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 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 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库类别和内容

第五条 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

第六条 考试成绩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的数据库。

第七条 机构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信息的数据库。机构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从业人员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获取资格时间,培训信息、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整理

第九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数据库标准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信息。

第十条 机构和个人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数据库系统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

第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

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机构和个人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机构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六)变更联系方式;

(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

  (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或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期货交易所或各级期货自律组织的自律处分的,受到期货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应当在处分决定或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同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上处罚机关出具的处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信息公示及查询

第十七条 协会通过网站公布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诚信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机构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经营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机构公示内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被注销从业资格的,其从业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向协会进行反映。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按规定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参加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成绩数据库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机构数据库和从业人员数据库查询机构和个人的公开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查询、使用数据库系统的非公开信息,必要时,应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协会数据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中涉及到诚信评价的相关数据定期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中导入。  第五章 数据库管理及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指定专门管理员代表机构使用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机构专门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构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确认并报本机构负责人核准后的信息填报到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机构可以拥有两个账号和相应密码,其中填报账号拥有填报、更新和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浏览账号具有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机构获得本机构数据库账号和密码后,即可依相应权限进行信息的填报、修改、查询和从业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应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二)在联网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应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二)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账号的密码;

(三)管理员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账号和密码;

(四)管理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对数据库中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纪律惩戒

第三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查询或使用协会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惩戒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撤销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非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2 月17 日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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