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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8-01-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现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四、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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