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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8-01-29

 

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县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等文件。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

主要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指我县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范围

全县区域范围,不包括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和琼中生态科技产业园)的园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二)硫含量大于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将其改造成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禁燃区建设工作,及时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加大财政投入,将禁燃区建设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禁燃区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取缔经营性燃煤茶炉、大灶,对禁燃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禁燃区内的工业企业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琼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禁燃区内规模以上商业、各类经营服务行业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禁燃区建设,摸清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使用情况并建立台账,将禁燃区监管纳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禁燃区内规模以上商业、各类经营服务行业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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