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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8-01-29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我县将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通告,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琼中府〔201619号)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琼中府办〔20182号)等文件。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全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和琼中生态科技产业园)的园区范围。

三、高污染禁燃的种类

(一)

(二)硫含量大于3、灰分含量大于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拆除或者将其造成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用设施。对违反本通告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监督举报

 空气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4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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