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抓好海南共享农庄建设工作,指导共享农庄健康有序发展,海南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此件主动公开。(2018年4月26日)
《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共享农庄的定义、总体要求、建设内容标准、综合效益标准、等级划分标准等。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共享农庄的规划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1556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26361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
JGJ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LB/T065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NY/T2366 休闲农庄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1.1 共享农庄
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
4 总体要求
4.1 共享农庄必须遵循有关方针、政策及法规。
4.2 共享农庄建设应坚持以农为本、规划管控、市场主导、资源共享、试点先行、助力脱贫、绿色理念、彰显文化、突出特色和三大效益并重的基本原则。
4.3共享农庄应将闲置资源如民宿、土地、产品、资源、项目等进行共享,共享模式包括产品订制型、休闲养生型、投资回报型、扶贫济困型、文化创意型等。
4.4 坚持规划先行,坚持规划管控,符合“多规合一”要求和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4.5共享农庄在筹建时宜聘请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建设规划。
4.6共享农庄建设规划应包括总论,建设条件分析、评价,建设的基本思路、目标,目标客群分析,功能区的划分,共享活动及消费项目,农业生产项目,休闲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农庄运营模式等。
5 建设内容
5.1功能板块
共享农庄基本功能板块包括生产、生活、体验、购物、餐饮、住宿等六大功能,除生产功能外,其他功能板块应集中集约布局。
5.1.1 生产功能
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或者从事畜禽、水产等养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在符合多规合一要求的前提下,该功能区域占比不低于农庄总面积的80%,且不少于100亩。
5.1.2 生活功能
设置田园生活场景,营造田园生活方式,满足消费人群的休闲度假、养生居住生活需求。
5.1.3 体验功能
设置体验式消费项目,如种植采摘、农耕文化、手工制作、教育科普体验等,满足消费者各种休闲体验需求。
5.1.4 购物功能
提供有当地特色的农产品及加工品、衍生品等产品,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
5.1.5 餐饮功能
根据共享农庄实际条件统筹安排餐饮功能,以当地特色传统菜肴为主,兼顾不同人群喜好。
5.1.6 住宿功能
在符合规划管控条件下可适当建设乡村客栈、度假民宿等住宿设施。
5.2共享方式
5.2.1 产品共享
以个人订制或团购订制等形式,为消费者提供海南热带特色农产品直供、认种、认养等订制服务。
5.2.2 民宿共享
利用获得的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或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宅基地,采取合作、租赁等方式,发展民宿客栈。
5.2.3 土地共享
将农庄的菜地、果园或其它农地划分为若干小块,以众筹的方式,将其经营权租赁给消费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农事体验。
5.2.4 资源共享
将农庄闲置的场所、公共空间等资源释放出来,以租赁、合作等形式满足消费者需求。
5.2.5 项目共享
以合作或众筹等方式共建农庄,或共建某一特定的项目,消费者及投资者按约定获得实物回报或投资收益回报。
5.3基础设施
5.3.1 基本要求
5.3.1.1整体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5.3.1.2整体环境优美,自然资源协调;
5.3.1.3建筑外观、形式、色彩、材料及空间尺度与周围环境协调,民宿(客栈)不能超过三层,充分体现海南地域和民族特色;
5.3.1.4具备完善的游览系统;
5.3.1.5积极推广有关节能环保技术,对基本农田和水域采取保护措施;
5.3.1.6农庄内无裸土,无荒地;
5.3.1.7农庄宜通过循环利用废弃物、循环利用废水以及利用循环生物链发展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区;
5.3.1.8公共场所无垃圾杂物,水面无污染;
5.3.1.9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要求;
5.3.1.10噪音质量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