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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码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海南方能投资顾问:www.yangzz.com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5-01-28

1.总则...3

1.1   任务由来..3

1.2   编制依据..5

1.3   评价标准.6

1.4   评价工作等级..7

1.5   环境保护目标..8

1.6   评价因子、工作主要内容及工作重点..9

1.7   评价工作范围...10

1.8   评价时段..10

2.    工程概况..11

2.1   湘潭电厂周边的现状调查..11

2.2   吞吐量发展预测...13

2.3   拟建项目概况..15

2.4   工程地理位置及总平面布置..15

2.5   水工建筑..19

2.6   装卸工艺设计..19

2.7   给排水及消防..21

2.8   工程施工..22

3.    工程分析.. 23

3.1   工程与规划的符合性分析..23

3.2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3

3.3   老港区现状分析... 25

3.4   污染源分析... 26

3.5   工程选址、平面布置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29

4. 环境概况..34

4.1自然环境.. 34

4.2生态环境..41

4.3社会环境.. 42

5.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47

5.1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7

5.2 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2

5.3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3

6. 环境影响评价.. 44

6.1水环境影响评价..44

6.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48

6.3声环境影响评价..50

6.4生态环境影响分析..54

6.5社会环境影响分析..55

6.6固体废弃物污染分析..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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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① 任务由来

湖南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湘潭电厂(简称为“湘潭电厂”),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处于湖南电力负荷中心长株潭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属国家大一型火力发电企业。

(1)提供火力发电燃煤的需要

湘潭电厂目前拥有5台装机总容量为1900MW发电机组,年耗煤量约450万t,原设计所用燃煤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目前发电用煤均采用铁路运输,近年来铁路运输紧张,尤其是春运期间,正值枯水期,省内用电主要依靠火力发电,由于运力无法保证湘潭电厂用煤需要,导致机组不能满负荷发电,影响了长株潭地区,乃至全省的用电需求。从而影响全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因此,必须寻找新的燃煤运输方式,以满足湘潭电厂的发电需要。

故湘潭电厂拟利用通过长江、湘江的天然水运条件进口燃煤。长江,湘江属天然水道,目前均可通行1000t级以上船舶。经湘潭电厂派员到长江中游的四川、重庆两省市考察,四川达州附近的燃煤可陆运至重庆万州港下河,入长江,进湘江,直达湘潭。

而湘潭电厂厂区附近目前尚无卸煤码头,必须兴建专用煤码头,以满足湘潭电厂发电用煤的需要,因此拟在电厂河边兴建专用卸船煤码头。

(2)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运输成本

据调查,四川达州煤经铁路运输的运价为481.06元/t(其中在达州买煤价340元/t,达州至湘潭东运费141.06元t);而达州煤经重庆万州港转长江、湘江水运单价为461.39元t(其中:在万州港买煤价为360元/t,长江运费及码头费等65元/t,湘江运价28.8元/t,在城陵矶转运过驳费7.59元/t)。

从运价分析,湘潭电厂燃煤利用水运比铁路运输每吨可节省运费19.67元,按年吞吐能力80万t计,每年可减少运输成本1573.6万元。

煤码头的建成,降低了城陵矶至湘潭市的燃煤运输成本,为湘潭电厂开源节流、扭亏为盈创造了有利条件。

(3)调整运输结构,发挥水运优势

长江属Ⅰ级航道,湘江属Ⅲ级航道,这两条天然水道目前的通过能力均未充分发挥,而铁路运输却处饱和状态,长途货运若采用汽车运输则不经济。因此,利用高等级航道进行量大质低的煤运是最为合理的运输方式,可减少陆运压力,进一步发展内河水运。

(4)有利于水运企业的发展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以水运进行物资交流,发展经济。近30年来,由于公路、铁路的发展,水运处于逐步萎缩状态,老企业退休人员较多,负担沉重,基础薄弱,制约了水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湘潭电厂有稳定的货源——燃煤,可增加部分水运企业的收入,使企业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由于湘潭电厂附近无煤码头装卸,因此拟在电厂河边兴建专用卸船煤码头。2007年7月,湘潭电厂委托我所(湘潭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该厂专用煤码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所随即成立了由生态、地表水、大气、噪声、社会及环境经济评价等人员组成的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2007年8月,在建设单位的大力协助下,项目环评组进行了实地勘测和调查,广泛收集资料,并对区域环境现状进行了现状监测,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 编制依据

③ 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条例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

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

⒁《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2号);

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

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88年;

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1.2.2地方法规、政策与规划

⑴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3.29修正);

⑵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2.3.29修正);

⑶《湖南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株潭酸雨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湘政函[2002]95号);

⑸《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

1.2.3有关技术规范

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⑵《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环境》HJ/T2.3—93;

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1997);

⑹《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⑺《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7-2001);

⑻《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⑼《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颁布实施。

1.2.4有关技术报告、文件

⑴ 湖南省湘潭市11.5规划报告;

⑵ 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

⑶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编制的《湖南省湘潭港总体规划》;

⑷《湘潭电厂煤码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⑸《湖南省内河航道发展规划水运量预测报告》(2000-2030年);

⑹ 湘潭市电厂煤码头作业区的地质、地形、河势、水文、气象,湘潭港历年港口吞吐量和腹地社会经济发展等有关资料。

⑺《湘潭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煤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南省航务勘察设计研究院,2007年7月);

⑻湘潭电厂关于本项目的委托书及合同。

④ 评价标准

⑤ 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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